北京保安公司督察工作职责

北京保安公司督察工作实施细则


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监督机制,确保督察工作有章可循,大力实施品牌战略,强化管理,严肃法纪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公司督察工作实施细则。


第二条 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,督察室介入的工作范围是:本企业的发展与保护;对本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履行职责、遵守法纪和文明形象等情况进行监察监督监管。


第三条 督察室的职责和任务是:


(一)重要的保安服务工作部署、措施、应急预案等活动组织实施及其影响情况的督察;


(二)参与重大社会活动重点地区和重要场合保安工作整个过程的督察;


(三)保安服务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的督察;


(四)保安员执行《保安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》等相关情况的督察;


(五)本公司受理客户单位和群众意见落实及反馈情况的督察;


(六)文明执勤、形象作风等情况的纠察;


(七)上级交办的督察工作任务及项目等;


第四条 督察工作程序规范之规定:


(一)“特别督察令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签发;


(二)“督察令”由公司督察室主任决定签发;


(三)“督察责令整改书”由督察人员决定签发;


(四)督察室负责经常性或重大性督察情况的上报、发布及


处置活动的全过程。


第五条 对督察工作和督察结果有异议时,督察室要及时听


取所属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客户单位的意见、申诉等,不断改进工作作风,认真纠正错误决定,总结经验教训,提高督察工作水平和实际效能。


第六条 本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拒不执行督察命令时,督察室要勇于维护督察令的严肃性,运用有效方法保证政令畅通。如发现重大错误决定的,要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。


第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工作中发现保安人员违法违纪的,可以当场处置:


(一)对违反警容风纪之规定的,即令当场纠正,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,由督察人员当场开具经济处罚通知单,并由责任人签收,拒不签收的加倍处置;


(二)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械、通讯器材、警车警具、警用标志的,可当场扣留没收;


(三)对违纪情况十分严重和影响恶劣者,要先行带离现场,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。


第八条 督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坚持原则,忠于职守,清正廉洁,出于公心,不徇私情,带头遵纪守法;


(二)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,公安业务知识,保安服务知识;


(三)具有三年以上保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;


(四)经过专门培训合格;


(五) 执行督察任务时,应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;为维护督察工作的特殊性,也可着便装实施督察。


本实施细则自公司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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